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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盾范例6篇

时间:2025-07-24 04:41:32 点击:0
毛与盾范例6篇

毛与盾范例6篇

毛与盾范文1

毛与盾范文2

世上的人多种多样,就连小荷里的朋友也同样是这样,比如偶滴朋友吧,就有:温柔型滴茜BABY妹妹、雨泉叶子姐姐,开朗型滴上官灵儿姐姐、百合花朵妹妹,可爱型滴嫣然一笑妹妹、kelvin妹妹……而今天,让大家认识一个自相矛盾的鱼儿。

我的自相矛盾体现在多方面上,我是一个既美丽又不怎么漂亮的小女孩,这里的美指的是心灵美,而不漂亮的是我的外貌,简直不知道该怎样形容,哎,还是别形容了,没脸见家乡父老啊(实在的夸张句)。

我是一个既聪明又有点笨的学生,每次我考完试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可问题总是出现在一些简单的填空题上,55~~气死我啦,即使每次我都发誓不能再这样,可没有办法啊,再好的学生也有犯错误的时候嘛!(纯属自我安慰)

我是一个既文静又调皮的孩子,上课的时候总是安安静静地听老师讲课,安安静静地回答问题,安安静静地看书,可下了课,我可不管三七二十一,马上和自己的狐朋狗友们放风去啦!这时候,总是我最快乐的时候。

毛与盾范文3

首先,桩法的正确与否则是练好矛盾桩的前提。其桩式要领:

1、须调整好两脚丁八步的位置,这包括两脚的前后、横向距离及方向;

2、要正确做到裹胯;

3、上肢肩架要正确,其中包括两臂的高度、角度及两手的位置等;

4、注意整体要求,如躯干部位似正非正,似斜非斜,周身松沉,两臂如抱一横向的椭圆形大气球,两眼目视前方某一目标。

对于站桩的作用,《大成拳论》云:“则肌肉不练而自练,神经不养而自养,周身舒畅,气质亦随之而逐渐变化,本能自然之力由内而外,自不难渐渐发达”。站桩时,形似不动,但它对骨骼、关节、肌肉的锻炼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拳学中的劲力,又无疑来自骨骼的支撑,关节的运作及肌肉的收缩。站桩可使骨骼中的血液供给得到改善,骨的形态结构与性能发生改变。这些变化使骨质得以强化,使骨骼变得更加坚固,从而提高了发力、放人、推手、实作中的支撑、抗压、抗扭转方面的性能。站桩能增强关节周围的肌肉力量,增厚关节囊与韧带,而且使它们的伸展性加大,从而增强了关节的稳固性与灵活性。站桩可使肌肉的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提高肌肉的收缩能力,又能使肌肉中的高能物质分解速度加快,及时供给肌肉能量,使其产生极大的爆发力。

开始站矛盾桩时,桩式容易走形,因此,当站一会儿时,就要检查一下,务必调整保持正确的肩架。在初级站桩阶段,肢体会或多或少的出现种种不适之感,有的肩部会产生紧张,有的腰部会产生酸痛,有的对裹胯的要领则不易掌握。对于这些现象,一般坚持一周左右即可得到很大的改善。随着练功的深入,即进入了桩功效应阶段。此后,就有必要搞清桩功的目的与原则要求。其目的是培养锻炼“内劲”,原则要求是体会“肌松力”。当肌肉放松时,大脑会处于相对安静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若能给大脑输入一个较弱的信号,就会使肢体产生较强的应答反应。这种信号通常称为意感活动或精神假借,对于技击桩而言,则输入与增长内劲或与技击相关的意念活动,前者系静力性功力锻炼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动力性功力锻炼的内容。

所谓静力性功力锻炼,则是指为了单纯性的储存功力,增加内劲而言。如在站桩时意感两臂“推之不动,拉之不开,砸之不落,挑之不起”,则会使骨骼、关节、肌肉产生种种的良性变化,使骨骼有了重生作用,肌肉的锻炼范围扩大,而且能达到有效的通联作用,在通孙的前提下,可自然而然的使上肢产生高强度的空间支撑效能,躯干则产生稳固的整体性与沉重效果,下肢则会起到牢固的根基作用。这一系列变化,即“力性”内劲作用。若用这种具有“劲”效果的肢体去放人、推手,外表看似无力,但对方会感到劲力强大无比,这也是大成拳不用力而处处有力的原因。笔者在教授学员练习单操手时,一般是以己两臂分别与两人相推,当笔者向前推时,两人同时感到内劲之雄厚,无法撑之,当两人向笔者中线推进时,笔者以矛盾桩撑之,无论他们如何用力,也无法推进。这就是高强度的内劲表征。

经过了一阶段的站桩,不少人会感到胳膊内部有发紧感觉,好象站桩时间也有所缩短,此种状况并非初站桩功时的紧张劳累之感,而是内劲变化特殊过程,但习拳者大多对此产生疑虑。如果懂得这一特殊的生理现象后,仍可继续坚持练功。如果这种反应很明显,也可适当降低两臂的高度,经过这一过程后,站桩时间又会延长,两臂继之会产生轻松感、消失感、增粗感。当再次产生内部的紧缩膨胀之感时,也不会有酸痛感。而且这种感觉的范围逐渐扩大,可由两臂向两肩、背部、腰部、胯部延伸。到了此阶段,参预作功的肌肉群增加,内劲效果亦更加明显,此时若进行放人,单掌即可达到很好的效果。

当有了更大范围的内劲后,则可进行引发性的强化训练与动力性功力锻炼。前者指的是当体内有明显的笃实之感后,则应不失时机的使其向空间延伸,此种延伸并非单纯的试力功法,其主要目的是顺应内劲的趋势,使其更完全、更具体的在空间得以体现。所谓动力性功力锻炼,则是把内在的静力性功力变为具有直接技击意义的功力训练,此种锻炼具有一定的技击与防守作用。如设想敌向我进攻,我则以相应的手段去防守去进攻。这种锻炼可振奋精神、激活细胞,可培养临阵不畏、临阵不乱的精神气质。王芗斋先生对此指出:“习时须假定三尺以外,七尺以内,四面八方如有大刀阔斧之巨敌与毒蛇猛兽,蜿蜒而来,其共争生存之情景,须当以大无畏之精神应付之,以求虚中之实也。”

当矛盾桩具有一定内劲基础与精神气质后,即可由此桩衍化出具有极强技击性的实搏动作。所谓矛盾站就是前手为盾,后手为矛之意。作为后手的矛,可以不同的技击方式击出。此种技击方法,包含了守中有攻、攻中有守,攻防并进的两个方面。它充分体现了大成拳“打即是顾,顾即是打,发手便是处”的技击效能。下面以左式为例说明其具体练法。

先站成矛盾桩式,使左脚略向左开,此时可不必进行裹胯。两掌变为空握拳状,左拳拳心向内,右拳拳心向下,然后,稍向左转身的同时,左臂左拳如盾一样向左上方作磕挡动作,右拳如矛一样向前击出,其常见状态有四种:

1、右拳如矛以炮拳击出;

2、右拳略向下移,并使右臂外旋,拳心向上,然后,再以利矛之势,使右拳由下向前上方作钻击动作;

3、右拳如矛以栽拳之势向前下方砸去;

4、右拳下移至右肋相齐,同时,右臂略外旋使拳心向左,然后,以低位的利矛之势,使右拳向前作崩拳击出。

右式的练法与左式相同,唯方向相反。

练习熟练后,还可进行左右两式的交替练习,现以第一种情况为例说明。当我左臂左拳为盾,右拳似矛以炮拳击出后,上身右移,与此同时,右臂右拳随着外旋动作以盾之势向右上方作磕挡动作,左臂边内旋边下落至额前,拳心向下,然后左拳似矛并以炮拳之势向前击出。其它三种矛盾式动作与此基本相似。当定步的动作熟练后,还可以配合踩步、横步、三角步等一系列步法练习。

由于矛盾式的技击方法能使两手的攻防动作同步共进,因此,不论对其主动进攻还是被动还击,均有很高的实用价值。例如,当我以正面主动进攻时,我左臂以坚盾之势向前撞击对方头部,几乎与此同时,右拳似矛一样可以炮拳、钻拳、栽拳或崩拳分别击打对方的面部、咽喉、胸部或腹部。

我被动还击情况有:

1、当对方以右直拳向我面部击来时,我不躲不闪,迅速以左臂向左上方格挡其右臂内侧,同时在我稍向左转身之际,右拳以炮拳之势向前猛击对方面部;

2、当对方以左直拳向我击来时,我稍向右闪身,然后,在我左臂以盾之势迎挡其左臂的同时,右拳以利矛之势向前崩打对方左肋;

3、当对方以右摆拳击我左侧耳根部位时,我稍向后闪,然后迅速以左臂的盾牌之势由下向上撞击其右臂,使对方造成重心不稳,与此同时,我右拳则如疾矛以钻拳之势刺向对方咽喉;

毛与盾范文4

关键词:哈姆莱特;莎士比亚;矛盾;性格

《哈姆莱特》是莎士比亚的代表作品之一,它在西方文学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哈姆莱特》虽然取材于丹麦王室故事,但是莎士比亚将其背景延伸到了他所生活的英国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全书渗透着英国此时的时代背景与时代精神。

政治上,封建王权高度集中,王室宣扬“君权神授”,维护封建王朝的特权,此外还迫害清教徒,打击社会进步力量,社会矛盾日益加大。经济上,资本原始积累高速高发展,资本主义发展迅速,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圈地运动依然大规模进行,新兴的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利益与封建王族的利益冲突加剧。文化上,人文主义发展,但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自由平等的现象,社会依然被黑暗所笼罩。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所描写的出来的《哈姆莱特》本身也夹杂着各种矛盾,这些矛盾反应在作品中众人物的人物形象、语言特点中来。

首先,人物形象上个人认为性格是哈姆莱特最终有着如此悲剧结局的原因。开始时哈姆莱特是个快乐王子。他身为丹麦王国的王子,父王与母后的疼爱使他如同生活在天堂般,后来他在威登堡大学学习,深受人文主义的影响,在无忧无虑的生活中他完全不知道生活中存在着黑暗的一面,觉得世界是充满自由与平等的、光明与美好的。哈姆莱特在性格上是如此单纯。

可以说快乐王子时期的哈姆莱特是个完美理想主义者。但是这样的完美时期是我们在哈姆莱特的性格中分析出来的,《哈姆莱特》此剧中根本没有体现出这一“美好”的时期。剧本的一开始就是哈姆莱特所面临的混乱局面。父亲的突然亡故对他来说是一很大的刺激,王位被叔父克劳狄斯所霸占,而一直以为的父亲与母亲的完美爱情也凋落了。原来在他身边趋炎附势的大臣们现在纷纷像克劳狄斯献媚,昔日好友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背叛了他成为了克劳狄斯的眼线。他深深的感受到了人间的世态炎凉。哈姆莱特昔日的理想、世界观人生观突然被击碎,但是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这彻底的改变了这个昔日的快乐王子。

哈姆莱特在老哈姆莱特的鬼魂那里得知了父亲猝死的真正原因,他受到了致命的一击,产生了巨大的震惊与愤怒。

老哈姆莱特时期那种美好的世界应该是莎士比亚创作的第一时期的影像,当时的英国完成了民族的统一,中央集权巩固,经济上资本主义发展,文化上文艺复兴兴起,此外英国的海上贸易业水生云起,成为了海上霸主。所谓的上帝时期是伊丽莎白统治的鼎盛时期。伊丽莎白统治后期,世界不在是美好的,这一切反应在《哈姆莱特》中就是老哈姆莱特与克劳狄斯时期。

生活在恶魔时期的哈姆莱特不再是那个坚持人文主义者理想与信念的单纯的王子。他决心为父亲报仇。此时的他内心充斥着强烈的愤怒与责任感,然而哈姆莱特前期的生活太过安逸,加之对母亲的恋念使他本身具有一定的软弱性,此时哈姆莱特的复仇是犹豫不决的,他继而转变成了延宕王子,这就决定了他的反抗是不彻底的不完全的,也就是说他的命运必然是悲惨的。

哈姆莱特的延宕导致他是一个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面对父亲的被害,他深思“虽然一个国王给人家用万恶的手段夺取了他的权位,杀害了他最宝贵的生命,我却始终哼不出一句话来,我是一个懦夫吗?”他在脑海里设想着给父亲报仇,却始终不曾在行动上表现出来。他迟迟没有行动,错过了很多可以报仇的机会,明明在克劳狄斯祈祷的时候是最好的下手时机,但是哈姆莱特犹豫此时杀他是否会让他进入天堂,从而错过了这一大好机会。最终导致自己死亡的悲惨结局。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是一个思想上的巨人。“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默然忍受暴虐的毒箭,或是挺身反抗人世的无涯的苦难,通过斗争把它们扫清,这两种行为,哪一种更高贵?”哈姆莱特不仅仅考虑到了自己,也考虑到了这个世间的人。这是他性格中善良与伟大的体现,但犹豫不决的矛盾性格是伴随他一生的。

然而无论哈姆莱特多犹豫,他最终都要为父亲报仇,最终都要变成一个行动王子。

哈姆莱特是文艺复兴时代作品的典型,他具有的复杂性性格也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人所具有的。事实上,这种复杂性格正是人文主义者的性格代表。哈姆莱特与克劳狄斯的较量是人文主义者与封建社会的较量。“生存还是毁灭”这也是人文主义者所面临的抉择,人文主义者太过理想化,他们有着坚定的理想,但是大部分的设想是脱离了现实与群众的,其结局最终是失败的。

莎士比亚在此篇剧本中运用了大量的独白,这样更加清晰的揭示了人物的内心感想,侧面的描写出了人物的思想,性格,人物形象立体化,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物的思想感情,深刻的感受《哈姆莱特》此剧的内涵。

通过一段段的独白,一个忧郁的王子就显现在我们的面前,“软弱者,你的名字就是‘女人’”“就算一头没有理性的畜生也要悲伤的长久一些”。在他的独白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母亲的不理解甚至是仇恨,他处于迷茫中,就像丧失了生命力一般。通过独白,形象的显现出来哈姆莱特对母亲既爱又恨的矛盾。

在他知道父亲死亡的真正原因后,他的悲伤变为了恨与复仇,当然,这种转变莎士比亚是通过独白描写来实现的。莎士比亚通过生动的语言独白刻画出一个满怀仇恨的哈姆莱特,而且这样的独白能够很好的引起读者的共鸣。

那段著名的“生存还是毁灭”的独白,更是让哈姆莱特的人文主义者形象站立了起来。彰显了一个人文主义者心系大众的胸怀。矛盾与选择贯穿了哈姆莱特这短短的一生,如若只是一味的对话描写,也能体现哈姆莱特的性格,但很难使读者感同身受以及产生如此大的反思。

哈姆莱特的独白既反映了他的内心也反应了他的延宕,在贯穿全剧的独白中,我们还可以清晰的看出哈姆莱特的成长与发展。

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具有巨大而迷人的魅力,他一方面运用了大量写实的手法,突出了社会的黑暗;另一方面又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烘托了一个人文主义者形象。对人物性格方面的描写和语言方面的运用,他成功的塑造了这一感染世界的哈姆莱特形象。《哈姆莱特》一书博大精深,意义深刻,深刻了解其内涵对我们了解那个光怪陆离的时代与莎士比亚有着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毛与盾范文5

1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概况

第一,就经济贸易争端的类型和领域而言,争端类型分散,争端金额较小。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该市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旅游合同、股权争议等十多种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方面和利用外资等方面。除1件股权争议案件争议标的近2亿元外,其余标的均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经济贸易争端的当事人而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国家相对集中,东盟国家当事人为原告、中国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国—东盟自贸区刚刚成立,双边贸易量虽然增幅大,但起点低,贸易额度不高,整体总量不大,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入和依赖程度仍然处于低位。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情况为例,纠纷当事人所在国虽然有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柬埔寨等6个国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比例达90%以上。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被告为中国当事人;或者原、被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但在中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争议标的也在中国境内。其中,被告为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为66.7%,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案件比例为33.3%。原告为中国当事人、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外的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就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而言,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的居多,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处理的纠纷数量较少。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机构等部门解决的涉东盟民商事纠纷12件,司法机关受理的涉东盟一审民商事案件47件。通过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争端中,诉讼占79.66%,仲裁占16.95%。诉讼解决的案件又以判决、撤诉为主,其中判决占40.43%,撤诉占21.28%,调解仅占6.38%。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必须考虑到涉外诉讼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虑到双边和多边协定是否存在。中国及东盟成员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而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及的重要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交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仅有中国加入;而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及所有东盟成员国均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从1994年开始,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就司法协助签订了双边协议,其中与泰国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与越南签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与新加坡签订《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与老挝签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上述双边协议均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越南、老挝包括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泰国包括了交换法律情报;与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资料。

2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商人、企业发生经济贸易争端之后,更多地选择和解、调解解决,而不是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这种状况的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背景。首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才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区域涵盖面广、经济总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成员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甚或是不发达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救济方法不够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商人、企业经贸交往才刚刚起步,发生争议的标的额一般不是很高,当事人从成本角度考虑更多地选择了和解和调解。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争议的类型和金额都会扩展和增加,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方法的使用会越来越多。

第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协调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仍然通过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相关涉外程序解决,涉东盟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经过涉外送达、认证等一系列过程。中国—东盟自贸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统一,司法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取证核准程序复杂,难度大;民事及商事判决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不能及时相互提供。这一系列问题无疑大大增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成本。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基本无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多边协定并且双边协定签订较少,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主要依赖互惠关系。此外,涉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相关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翻译人员、鉴定人、评估人等相关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响了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贸易争端的信心。由于历史原因,东盟成员国法律制度较为复杂,既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烙印,也有伊斯兰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传统影响,越南、老挝等国又有社会主义法系的内容。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多侧重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东盟各国法律关注才刚刚起步。

3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制定《中国—东盟司法协助协定》,加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司法交流与合作,构建自贸区内的司法冲突与司法协助统一协调机制。具体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民商事调查取证;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等。第二,建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的法律服务网络。该法律服务网络既包括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律师,也包括外贸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处,还包括相关科研及教学机构。依托该网络,整合相关资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法律政策研究、个案咨询、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对东盟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逐渐开放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中国对东盟国家经贸及其争端解决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介绍。可以成立中国—东盟律师协会、中国—东盟法学家协会等。

毛与盾范文6

关键词: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当前矛盾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景概述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一个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在这种大环境下,金钱味正在向婚姻弥漫,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向,从这方面来说,在这个经济正在加速发展但并不发达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恰当的、及时的,里面关与财产尤其是房产的规定,例如第7条,很好地阻击了婚姻金钱观的扩散,弘扬了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其次,司法解释三为司法机关对婚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确定的法律标准,使案件的解决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统一了法律的实施。同时,司法解释三又违背了大家普遍认同的婚恋习俗,一定程度内忽视了女方的利益,所以导致了一定范围内的争议。但我想,法律贴近人们的生活,反映人们的习惯,但同时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司法解释三侧重于解决当前我国的突出矛盾,具有典型的突击作用,但它一定程度上又违背了风俗习惯与妇女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婚姻法会和传统习俗在同一条道路上相对而行,最终汇合在一个完美的节点,这有一个前提条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此时,相信婚姻法会被修订,一个和谐社会的婚姻法会诞生,婚姻将成为人们最值得依赖的港湾。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正反两面性分析

司法解释三的第7条的规定引起来很大的争议,现在我们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积极意义

1、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社会的风气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婚姻观念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人们的影响非常大。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婚姻需以爱情为基础,两人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而目前我国的婚姻观以物质为基准的趋向较为明显。在社会上,还流传着这样的话:生男建设银行,生女招生银行;还有一些相亲节目上女嘉宾对婚姻拜金主义裸的言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建立在对社会现状整体分析之上的立法,是有事实根据的立法。

2、新司法解释有很大的进步,其中提到的包括个人财产在内的一些问题,以前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各地法院、法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不一致,新司法解释为法院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与尺度来裁定。

3、司法解释三规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的,推定为之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是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规定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内容实现了相互衔接。

(二)消极意义

司法解释三忽视了对婚后家庭女性群体的保护。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居民有其屋"的社会目标远未实现。从条文上来看,一旦离婚,妇女将面临"净身出户"、"居无定所"的局面。

三、针对消极意义的应对措施

针对妇女权益的受损,我们需要完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要做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谐统一。我觉得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 通过广泛而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司法解释三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百姓在对待婚姻问题上" 男方出婚房,女方随嫁妆" 的传统风俗,忽略了婚房本身所承载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人文伦理问题,而是将房产仅仅看做单纯的不动产来进行处理。

因此,应当使广大女性在结婚以前就要懂得基本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大致分配道理,是妇女合理保护自己的各项权益。比如说,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将法律送进广大农村居民( 尤其是农村女性) 的日常生活之中,教会她们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采取法律自我保护行动。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报刊、 网络等现代媒体手段广泛搜集民间针对婚姻关系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倾听来自民间的诉求,并选取典型性的问题及其解答在网站上; 另一方面,走进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深入了解不同家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最终目标,维护老百姓,尤其是妇女的权益。

(二) 不断加强、 完善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

鉴于农村女性客观上在家庭实际生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现实,在当代农村婚姻观念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女性希望借助婚姻关系来改变自身命运和生活状态的现象。或者说,这部分女性客观上是把婚姻当成了一种变相的社会保障。虽然将婚姻当成一种功利上的交易在道德层面上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们深究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就有必要来认真反思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了。是不是现行的农村社保体系尚不健全使得女性心理上缺乏一种必要的安全感呢?若农村的社会福利保障措施能够更加到位,保障力度也更加契合百姓的现实需求和企盼,那么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就解决女方的后顾之忧。换言之,即便是在司法解释三已出台的情况下,如能有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同时出台,例如,对女方婚后巨大的无形付出的补偿、 对过错方惩处力度的强化等,或许这次新司法解释在社会上所引发的剧烈争议就会比现今大家所看到的要温和得多。

相信国家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在改革开放这短短三十年里,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市场经济本身的唯利是图特性和西方拜金主义的传入,导致了我国现阶段浮躁的生活态度,也导致了婚姻价值观的扭曲,相信,这个阶段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然经历的阶段,存在一个物质财富与人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唯有发展,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是解决社会问题,包括婚姻问题的根本手段。相信当人们的物质财富比较丰富时,人们的精神素质自然就提高了,物质是基础,精神、制度是上层建筑,所以说,婚姻问题是一个暂时的问题,是一个发展的问题。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站在长远的角度对现在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站在发展的角度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当前阶段的一个工具、一个有力武器。但使用这种利器时,应尽快跟上社会保障措施,刚柔并济,彼此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维护好妇女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

总之,和睦幸福是每个人对家庭生活的最大企盼和追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的缺陷日益显露,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出,即在保持婚姻法伦理道德范围内引入财产法相关制度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与传统观念的剧烈碰撞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那么,如何在发现冲突之后能够做到尊重和保护百姓的生活原生态,体现必要的人文关怀,从而达到人、情、理、法四者的内在统一,也就成了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必须要面对和慎重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俊杰.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辨析[J]. 瞭望,2011(34).

[2]顾俊.新婚姻法解释,谁是赢家?[J].观察,2011,(10).